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3民初501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770729X7。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98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卧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一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卧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964335.48元及利息64972.11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1日止,以964335.4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卧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64335.4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由卧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后诉讼过程中,***主张利息以964335.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一水公司(曾用名广饶玉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卧佛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水公司承揽卧佛村村内的小巷路面、地沟工程等。一水公司履行完毕后,于2019年1月19日审计完成,经评审审定工程造价为1254335.48元。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964335.48元未付。后一水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并通知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广饶县卧佛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一水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卧佛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广饶玉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晟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卧佛村村民委员会将村内的小巷路面、地沟工程发包给玉晟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159800元,合同价格形成为甲方供部分主材、管子、砼、硌灯,其余工程按实际算,由科正审计为准。合同签订后,玉晟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9年1月19日,该工程造价经山东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为1254335.48元。卧佛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工程款290000元。2021年8月24日,玉晟公司名称变更为一水公司。
2023年11月4日,一水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享有的工程款964335.48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一水公司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通知卧佛村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特快专递单、邮寄送达情况证明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水公司将其对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964335.48元工程款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书面通知债务人卧佛村村民委员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目前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也已于2019年1月19日完成。关于付款时间,无论是按照***主张的“通用合同条款”中付款周期的约定,还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工程完工付40%,验收合格60%,次年95%,两年无质量问题100%”的付款周期约定,付款期限均早已届满。卧佛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向***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要求卧佛村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工程款964335.4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964335.48元及利息(以964335.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4元(已缴14064元),减半收取6722元,由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广饶县陈官镇卧佛村村民委员会将应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额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