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亚远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71号 申请人: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9855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亚远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953040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80号。 申请人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亚远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6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亚远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