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1918号
原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98558。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友,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仓头王村东首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LHDJ6P。
法定代表人:王树磊,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