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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玉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花官镇草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921号

申请人:广饶**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广饶县花官镇草***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靳海军,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广饶**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饶县花官镇草***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饶**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花官镇草***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东营市仁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花官镇草***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款项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