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源通鸿盛热力有限公司

蔚县源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486号

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舒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钱钱,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永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