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2389号
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舒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钱钱,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曾用名王树梅),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蔚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永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