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6176号
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深街大同文化中心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A1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云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