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1496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载明“买方: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买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波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