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2039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江南利玛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203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青岛澳兰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原告名下苏E×××××号车辆。现原告申请更换担保物,担保人陈伟自愿以其名下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陈伟名下鲁B×××××号车辆。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苏E×××××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卉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