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52号
申请人: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宜东,男,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6401069、票面金额3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亚萍
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
人民陪审员  王 露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梦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