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28执保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被申请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朝阳大街开发的香丽花园沿街二号楼一层东边1号、2号两间商铺予以查封。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朝阳大街开发的香丽花园沿街二号楼一层东边1号、2号两间商铺予以查封,并同时告知申请人须自2018年2月9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查封措施。2018年3月12日经询问申请人的代理人,其至今未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朝阳大街开发的香丽花园沿街二号楼一层东边1号、2号两间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