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20983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