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896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新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