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民初209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牯牛岗社区洞庭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雷志超,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杰,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园B04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燕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宋维君,总经理。
原告***、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拟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1137.5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驾驶湘J×××××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途径国道319线桃源县郑家驿镇常吉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驾驶的湘J×××××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湘J×××××号乘车人高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湘J×××××号车辆的所有人系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不是湘J×××××号车辆的承保公司,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维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曼
书记员张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