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特179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燕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莫才明,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莫才明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莫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5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确认莫才明各项损失191453元(其中医药费43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4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护理费9720元、交通费1180元、误工费14400元、残疾赔偿金11130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59元);
二、双方对以上金额无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排除免责情形后,将理赔款141633元转入莫才明账户,将理赔款25529元转入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湖南碧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莫才明于2021年5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朱小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惠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