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47号
原告: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
法定代表人:CarolC.Lam,高级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技术公司(QualcommTechnologiesInc.),住所,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div>
法定代表人:JonathanC.Weiser,高级副总裁、部门律师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环球贸易中心**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北京公司)诉被告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通信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半导体公司)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一案中,原告苹果公司、苹果北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苹果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