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959号
原告苹果公司与被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通技术公司、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苹果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审 判 员 宋 晖
审 判 员 赵 明
法官助理 夏 旭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