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215号
原告:朱某某1,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某某2,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朱某某1与被告四川某某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某1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已将案涉劳务工资欠款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朱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