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仁基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4836号 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仁基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2033号29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仁基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6月21日,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