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7302号
原告: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195元(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