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780号
申请人:**,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201号数码B座1楼东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申请人**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银行存款591268.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华西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银行存款591268.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晓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