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3民初5129号 原告: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麓云路100号兴工国际产业园12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极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闻科技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闻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工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喜闻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7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884.31元,共计242299.3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2月2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就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杀菌除臭宝材料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总价327415元,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了产品货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针对合同第五条数量交货期,应当以合同第三条为准,合同第五条是每次交货的数量及时间可能会进行调整。***作为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合同没有对其授权范围进行明示,原告有理由认为其有权代表甲方对整个合同的履行验收结算等事宜。违约金约定在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18.3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仅于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结算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建工装饰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原告要求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付款条件。尚未经过验收并结算,被告认为仅能支付合同价款的80%;2、结算汇总表虽有***的签字,但仅是***在去年过年前,供应商去闹事,***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进行工程量的核对。现被告公司工程部实际核对的是15台(杀菌除臭宝)和52台(杀菌除臭小精灵);被告必须经过公司的内部财务部及工程部进行核对结算才能算完成最终的审核。两个公司之间结算不能仅由***个人进行认定为依据,希望由两个公司再对数量进行核对,如果数量无误,被告愿意按时进行结算。现在数量有争议,两项查核差异的合计金额31374元,希望原告安排人员去被告现场进行核对。***虽是甲方代表,合同并未授予其结算的权利,两公司之间的结算不能仅依据***签字的汇总表进行认定,原告提交的结算表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第五条约定数量及交货期以甲方的发货通知单为准,原告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上明确写的是预估数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出行为直接影响到被告公司产生权益与义务的处置,应当有公司的特别授权,否则无效。3、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建工装饰公司(购货单位、甲方)与喜闻科技公司(供货单位、乙方)签订《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合同(杀菌除臭宝材料)》,该合同主要约定:型号为XW-JH-300的禧闻牌杀菌除臭宝18台,含税单价6875元,含税合计123750元,供货期限10月25日到10月31日。型号XW-J-01的禧闻牌杀菌除臭小精灵55台,含税单价3703元,含税总计203665元,供货期限10月25日至10月31日。两项合计金额327415元。数量为预估数量,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价格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及配件,并负责完成业主单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详见清单表,计量方法以实际签收数据为准。产品的交货方式为甲乙双方工地现场点交并确认数量,如乙方代表不到位以甲方清点数量为准。运输方式为乙方运输,到货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湘江大道交汇处汇景发展环球中心A塔。乙方代表***。收货单位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甲方代表***。数量、交货期以甲方的发货通知单为准。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预估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成达到项目部初步验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完工经过业主单位最终验收并项目部向业主提交结算书,经过业主审核通过,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含预付款。剩余3%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支付。每次支付货款前乙方需出具等额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办理完所有结算手续后,甲方不得故意拖欠货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特殊原因应做好解释工作。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建工装饰公司向喜闻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喜闻科技公司已向建工装饰公司开具四张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92575元、96250元、42312元、96278元。 2022年1月24日,喜闻科技公司与案涉项目部项目经理***签署《除臭宝中期结算汇总表》,载明:“工程名称: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供应商名称: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臭宝)。型号为XW-JH-300的杀菌除臭宝18台,含税单价6875元,含税合计123750元。型号XW-J-01的杀菌除臭小精灵55台,含税单价3703元,含税总计203665元。总计金额327415元。”该表还有案涉项目部预算员及项目部施工员的签名。 庭审中,建工装饰公司自认已收到杀菌除臭宝15台、杀菌除臭小精灵52台,不排除还有未发现的。喜闻科技公司与建工装饰公司均表示已达到支付合同总价80%的条件。 2022年3月15日,喜闻科技公司向建工装饰公司、***分别邮寄律师函催收前述欠款,建工装饰公司、***均于2022年3月1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合同(杀菌除臭宝材料)》、《除臭宝中期结算汇总表》、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运单详情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喜闻科技公司与被告建工装饰公司签订的《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合同(杀菌除臭宝材料)》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身权利义务。原告提供的《除臭宝中期结算汇总表》证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完成结算,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辩称《除臭宝中期结算汇总表》内容不真实,双方未实际结算工程量,其单方核对的材料价款与原告主张的材料价款相差31374元,该结算汇总表上签名的***没有结算权限,且系被迫签订。本院认为***系案涉合同5.4条约定的甲方代表,有权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和结算,《除臭宝中期结算汇总表》上不仅有***的签字,还有案涉项目部预算员及施工员的签字。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付款金额。合同第6.2.2条约定“安装完成达到项目部初步验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合同第6.2.3条约定“工程完工经过业主单位最终验收并项目部向业主提交结算书,经过业主审核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含预付款”。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已达到支付合同总价80%的条件。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额付款条件即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向业主提交结算书,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80%的货款即161932元[(327415元×80%)-100000元]。剩余货款待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付款时间。案涉合同约定“乙方办理完所有结算手续后,甲方不得故意拖欠货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特殊原因应做好解释工作。”结算汇总表的形成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故被告应于2022年2月2日前支付剩余应付货款。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案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应以161932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2022年2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1932元; 二、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61932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2022年2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喜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7元,保全费1657元,共计4124元,由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