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金洪化工有限公司、扬州市翔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797号
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园区西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军,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金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北路鸿福家园58号-12。
法定代表人:陈淑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翔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驿都花园1-8-9。
法定代表人:刘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刘梅,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金洪化工有限公司、扬州市翔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家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