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涂料公司与被告济南丽辉公司、***、山东龙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商初字第784号
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南京涂料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化工园园区西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勤成,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济南丽辉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3号门头区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丽辉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龙马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天富,男,1965年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龙马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涂料公司与被告济南丽辉公司、***、山东龙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涂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涂料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丽辉公司、***、山东龙马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南京涂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林
人民陪审员 候裕华
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