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诉前调确342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对申请人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阜新**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4诉前调确34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解协议第二项中“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4%计算”补正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4‰计算”。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