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赣0302执保817号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
申请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878账户0.53元、财付通尾号c001账户×××30.72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赣E8××**车辆。(查封期限为2022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