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5民初62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君,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天问西侧商服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波,职务:总经理。
***与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茜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