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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奉节县教育建工建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法民初字第0151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教育建工建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平湖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与奉节县教育建工建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依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