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5511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原告预交5216元),由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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