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盐(重庆)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5511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原告预交5216元),由原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