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盐(重庆)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36民初4043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甲),住所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住所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90000元及安全生产保证金500000元,共计990000元;2.判决由被告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将长江干流某区的砂石开采承包给原告,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9万元及安全生产保证金50万元。现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按照约定应当退还上述保证金。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某公司乙对原告某公司甲诉称的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原告某公司甲与被告某公司乙签订《2022年长江某资源开采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在长江某区开采砂石,开采期限为合同签订且达到开采条件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490000元,同时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500000元,约定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另外约定,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甲按约履行合同。现履约期限已过,被告某公司乙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故原告某公司甲诉至本院,并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22年长江奉节段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劳务承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短信记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22年长江某资源开采劳务承办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均在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同时约定,原告在长江某区开采砂石的开采期限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现开采期限已经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违约行为。故被告依约应当退还上述保证金。另外,双方约定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的内容合法有效,本院对相应请求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保证金共计990000元; 二、被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