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1764-1号
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义财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义财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