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隆泰银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创路6号2号厂房10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泰银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