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41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