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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8171号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女,系浙江省某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82元,均由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