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844号
原告: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薛水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路****
法定代表人:捷捷。
原告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丽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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