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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5执312号 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5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154507.15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156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主动履行了154507.15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全部领取完毕。申请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3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31日结案。 (本页无正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