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敏嘉建设有限公司

关某某、冯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781民初297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永宁镇马山村委会大石垌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葵树园7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葵树园7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敏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康泰路聚龙金交椅小区A1号5楼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联兴西园村12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广东敏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05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