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海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15495、15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15495、15496号案)
法定代表人:姜绍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5495号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波,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华伦。(15496号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波,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海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华伦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387、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海龙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温华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温华伦与上诉人海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符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上诉人***、温华伦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已向上诉人海龙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海龙公司未与被上诉人***、温华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温华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经核算,原审对被上诉人***、温华伦应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处理无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海龙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温华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上诉人海龙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到上诉人海龙公司考勤上班,上诉人海龙公司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此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原审对被上诉人***应得的此期间的工资处理无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海龙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此期间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上诉人海龙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温华伦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温华伦的胜诉比例,判令上诉人海龙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温华伦律师费各人民币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海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深圳海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士  光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媛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