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商初字第986号 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台工业园(工业大道206国道西)。 被告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9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683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683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