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来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38149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38149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执行员 李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