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诺聚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8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九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来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诺聚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孙故事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逯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诺聚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7007.6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5月28日、9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6月30日本院委托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拘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5、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凯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8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九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来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诺聚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孙故事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逯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诺聚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7007.6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5月28日、9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6月30日本院委托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拘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5、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