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8503号
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台工业园(工业大道206国道西)。
被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环城乡东十里铺村。
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均由原告山东齐盛达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韶
书 记 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