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371号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工业开发区6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拾崇,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多次煽动员工罢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通知了工会,并经工会同意批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64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字(2018)第78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字(2018)第781号仲裁决定书,载明原仲裁裁决书中“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为“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依法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久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佺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