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2121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宁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2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工业开发区6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拾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云,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宁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刘沙16号。
法定代表人:郑仰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宁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彭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