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65号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工业开发区6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拾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云,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珊,女,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竞尧,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环
书 记 员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