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779号
申请人:南京腾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1号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410878X6。
法定代表人:贵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福,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遒花旗村工业开发区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97412。
法定代表人:郭拾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腾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腾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