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1454号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一单元1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xxxxxxxxxxxx)。
住所地: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7日,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2024年3月8日,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00元,由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