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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902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工资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经法院账户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对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应当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298-2号仲裁裁决书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