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664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鑫一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石碧红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段××。
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7××。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人深圳市佳鑫一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727.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行开立的3705××××0014账户内存款238727.2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