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港南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90031。

法定代表人:黄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拉,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2905722D。

法定代表人:徐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良,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思路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诉讼请求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思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诉讼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已经中大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准许上诉人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除第七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6664元,减半收取8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32元,由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4元,减半收取14032元,由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江啸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甜甜

书记员樊艳